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杰(***之妻),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原审被告:台前县吴坝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吴坝镇晋城村。
法定代表人:师朝恩,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信,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前县教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纬六路综合楼10号8楼。
负责人:赵明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信,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卓越太阳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纬六路综合楼8号307室。
负责人:张传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方,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城乡住房建设管理局大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贤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吴坝镇中心学校、台前县教育体育局、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中科公司、***、王明臣、何忠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由中科公司转包给***,***又转包给了***,由***实际施工,并判决由***向***支付下欠工程款。工人焦秀云在施工过程中死亡的事故发生后,经与其亲属协商,从中科公司账户向焦秀云亲属转款50万元。中科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支付焦秀云亲属的50万元系代付,其将依据借款合同向***等债务人主张。结合与焦秀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及签订赔偿协议时,***作为工程施工方参与协商并在赔偿义务人处签名,又作为保证人与中科公司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该笔借款虽是从中科公司账户转给焦秀云亲属的,但实际支付人应是***。故一审认为该笔款系中科公司支付,***无权主张不当。***有权向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但应查明各责任主体对于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及应承担责任的性质等内容,进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案由应系追偿权纠纷,一审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和培斋
审判员  李瑞玲
审判员  崔树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祥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