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连云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后,依法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