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264号之三
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蒲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旭,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18-9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9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