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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梓***材料加工部、江苏创***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013号之一
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思江村12组(原石北苗圃内)。
经营者:林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凡,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陈河村委会村部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范婷婷,执行董事。
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与被告江苏创***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申请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如皋梓***材料加工部负担。
审 判 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常蓉蓉
书 记 员  范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