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81民初2981号
原告:洮南市皓宇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里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洮南市皓宇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里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5.00元,折半收取4,557.50元及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