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391号
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1200号(时代柱堡小区)第13栋第三层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