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2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兴工北街****门。
法定代表人:赵卓英,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銘、孙雪,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3年7月26日,住河,住河南省济源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光,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鞠安成、刘春杰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2元,减半收取8956元,由上诉人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庆利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国楠
书记员关瑞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