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2XX44。
法定代表人:魏永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1】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3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共计7591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0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76951元,本院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1039元后将剩余执行款7591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也足额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