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41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