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52号
申请人:广东兴慧生活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北区新9座首层自编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FAA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婷,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11号自编10栋0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2XX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兴慧生活泛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604民初1084号。申请人广东兴慧生活泛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42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兴慧生活泛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42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