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97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97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下同)228,586.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申请撤诉为由,申请对其解封,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裕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8,586.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