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82民催37号
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8875P,住所在靖江市新天地花园10幢。
法定代表人:施振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云波,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2248993、票面金额为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靖江城南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