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4270号
原告:靖边县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靖边县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