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衡通工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衡通工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贵仲字第26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衡通工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534296.44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所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未封顶)已被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诉讼保全,全部已被查封。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