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豆衍东与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豆衍东,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县镇大庄村八社***号。
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医学校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留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靖县刘家峡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大庄村。
负责人:孔德江,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马克德,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号。
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主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石天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43号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建工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志,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豆衍东与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豆衍东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主动了1416950.74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甘肃省工业与农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97942.24元,履行完毕;甘肃省建筑科技研究院主动履行了99976元,履行完毕;强制扣划了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44506元,执行完毕。在扣除执行费3641元后合计338783.24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所欠豆衍东债务,本院已向永靖县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将应付与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的租金直接交由豆衍东收取,折抵债务。被执行人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查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以上两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大庄村民委员会、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已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为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欠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克德、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威
审 判 员 唐力军
审 判 员 魏燕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靖林
书 记 员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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