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商初字第0253号
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中大道13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9元,由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辛欣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