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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4081-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勇
代理审判员*虹
人民陪审员浦福兴
人民陪审员顾金星
人民陪审员沈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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