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某某与扬州越秀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562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越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天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东路法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苏州枫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玉山卢99号2幢402室(钻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越秀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枫艺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