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780号
申请人:苏州君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利花园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喜庆路99号三楼A区A-3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君豪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548.89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物,冻结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383.7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物。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金额1128548.89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苏州君豪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548.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519383.7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君豪门窗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