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先根与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1民初143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2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