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407号 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272号(天府映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4H992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红鱼洞水库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鱼洞水库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3585.00元,由原告四川江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