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

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第1、2、5、6层。
负责人:熊志广,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220号英祥春天2栋19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