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佳玉,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士豪,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卢柏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5000元,执行费1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无存款、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暴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