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和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
经营者:吴*,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卢*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和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555694.15元,执行费79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5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辽宁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有工商登记、无房产。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