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力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4050号
原告: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T6624L(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力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一期7栋6层6-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PF76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传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安徽明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端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