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416号
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正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西羊村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桐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