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3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西侧第5间至35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1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苏1202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05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55的账号内余额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保全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55的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30557元; 二、若上述账户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30557元,则解除对被保全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