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203民初1273号
原告:泰州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南海陶瓷装饰城606-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吉东,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装饰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饰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龙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泰州市雅饰涂料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雅饰装饰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承接的三星嘉苑15-19号楼(位于泰州市××区××)及地下室装饰涂料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截止2016年2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000元及逾期利息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准所请。
被告天龙建设公司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天龙建设公司(甲方)与泰州市雅饰涂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15#-19#楼及地下室装饰涂料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实行风险责任承包施工。2014年1月29日被告天龙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泰州市雅饰涂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洪林许庄油漆款贰拾伍万柒仟元整,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80000元,其中2016年2月6日***通过银行向**转账还款100000元。余款77000元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6月6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泰州市雅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变更为雅饰装饰公司;诉讼中,雅饰装饰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其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材料;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工程为许庄开发区三星嘉苑安置房,2013年年底即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欠条、卡内账户明细查询及打印件、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告公司2016年的资质证书和信用管理手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无相应资质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依法应为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工程款欠条,应视为对案涉工程质量无异议,原告可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根据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000元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并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龙建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为1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