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5民初57号
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708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元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黄家沟西部国际商贸城小商品交易中心1栋FA1**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93FP7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元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8.88元,由原告上海阜天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