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773号-1
申请人: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660517X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5XHU04R,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杨埠镇余黄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