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被告:盐城市国能灌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灌东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国能灌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23元,减半收取85361.5元,由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