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773号
原告: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660517X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5XHU04R,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杨埠镇余黄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4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6974元(原告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元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