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221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5XHU0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4日生,住涟水县。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宋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