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创家具有限公司、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1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5号之2。
法定代表人:罗亚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688号曲江创客大街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石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创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2628.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51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