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793号
原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688号曲江创客大街22楼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D60W。
法定代表人:石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20]第1115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976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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