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5174号 原告:佛山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之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佛山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以***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欧家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1306633.0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每一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到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协商,订立《家具定制合同》,案涉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生产销售的酒店家具一批,总价款7005697元,交货地点位于本市胜利饭店,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被告支付总金额的25%定金,即1751424元,货到安装现场再付60%,安装验收之后付12%,留3%的质保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金额不属实。其从未接到原告电话要求支付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7日创欧家具(乙方)与中磐公司(甲方)签收《家具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一、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图纸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做调整。总金额7005697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清单所及类别物件必须按图配满胜利饭店一、二标段130间客房及XX层XX道乙方清单范围所及内容如有遗漏责任由乙方承担。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5%的定金,即人民币1751424元作为定金……,验收完毕本协议约定工程各方验收通过确认后双方进行结算……。当日创欧家具与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装饰)签订《家具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一、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图纸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做调整。总金额50410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安装费用。乙方清单所及类别物件必须按图配满本标段76间客房及XX层XX层XX道,乙方清单类别及内容如有遗漏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安装地点:西安市胜利饭店。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35%的定金,即人民币1764350元作为定金……,验收完毕本协议约定工程各方验收通过确认后双方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友谊装饰支付创欧家具货款4333507.83元。 2021年中磐公司与创欧家具签订《协议》:甲乙双方关于胜利饭店项目10楼11楼《家具定制合同》履行问题,经双方协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9月25日双方协商甲方(中磐公司)与乙方(创欧公司)原合同未执行金额和承担金额目前合计为493443元。其中有7万元在乙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支付:第1个条件是乙方必须在2021年10月13日前提供完毕胜利饭店项目10楼和11楼所欠缺家具至项目现场并安装完成以及验收合格;第2个条件乙方对胜利饭店项目10楼和11楼家具安装完成以及验收合格签字为准。此款项分2笔支付,甲方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乙方在收到第1笔款项后在2021年10月13日前提供完毕胜利饭店项目10楼和11楼所欠缺家具至项目现场并安装完成。安装完成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本协议为原合同补充协议,原合同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同年9月28日中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支付创欧家具货款15万元。2021年11月19日创欧家具向中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增项内容,现已全部履行完成,经我公司现场人员自检已符合《合同》要求及设计要求,现申请贵公司即日组织坚持验收为盼!当日中磐公司***在该申请上写明:经审核检验,原合同内容及设计增内容均已完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原告与友谊装饰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签订合同给付货款1306633.07元,因该合同中所包含的7-9层已经由友谊装饰按照原告与友谊装饰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履行并已经支付货款。故被告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10-11层货款,双方在2021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系原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未付货款金额确定为493443元,故该金额为被告应支付的款项,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43443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应自2021年11月23日起算。对于被告称原告未更换问题家具,未提供确凿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货款343443元元; 二、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违约金。(以3434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6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陕西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2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