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89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娆琳,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二环路289号嘉信绿景轩1座3号商铺首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YTH6W。
法定代表人:陈泉霖。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