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洛扎镇嘎波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6T1HAK3Y。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城关区色拉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54387C。
法定代表人: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1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金5000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西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信息,除发现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限额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西藏雪润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