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浩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8069号
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江江仪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徐宝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