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3民初551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北京东路99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GY3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