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97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源钢建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源钢建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