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佳智慧环境有限公司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23民初5646号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5元,由被告深圳市多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