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宁轻型金属桥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702号 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一中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轻型金属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轻型金属桥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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