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419号
原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朱鹏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雄,(公司员工),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08130033。
被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林磊,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621.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 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平鹤鸣
书记员付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