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955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浙江博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1888号老爷车大厦1014、1016、1017室。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MA***B7PX6M。
法定代表人:韩谋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博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