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05110号
原告: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隐龙湾1幢1单元2601室。
法定代表人:*明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6元,减半收取7818元,由原告杭州艾德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