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78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南路大庆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文昌路北、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俞妙琴
人民陪审员 龚启兵
人民陪审员 施 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