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7637号
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南路大庆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文昌路北、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