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876号
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南路大庆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文昌路北、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筱,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