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268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南路大庆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文昌路北、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江苏永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通富都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莉姣